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296号之三
原告:高翔,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山东立泰山茶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庆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诉被告山东立泰山茶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翔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高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卞慧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