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4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丽丽,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丽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宋丽丽伙同宗某某、苗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由宋丽丽作为零首付购车人假意贷款购车,并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骗取被害单位大庆日昇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任后,支付该公司费用57060元,由该公司担保通过龙江银行贷款39.8万元,用该款购买丰田霸道2700型汽车一台(车牌号为×××,价值38.5万元),后以2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现该车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2日将被告人宋丽丽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丽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夏某某、陈某某、宗某某、苗某某等人的供述、车辆照片、车辆贷款手续、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情况说明、查档证明、龙江银行汽车分期付款单、银行卡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价格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宋丽丽如实供述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丽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简 成
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