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2237号
原告:杭州京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1幢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加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涛,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姜站村。
法定代表人:姜广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京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将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京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京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京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莫依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