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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第40840号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顺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刘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8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荣达馨园。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被执行人刘顺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顺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顺来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顺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顺来在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25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