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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88号

剡鹏飞与梁顺利、石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剡鹏飞,梁顺利,石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剡鹏飞,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4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本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梁顺利,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石金凤,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剡鹏飞与梁顺利、石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275元,执行费354元,诉讼费275元,上述费用均未执行。被执行人梁顺利长年在外无法联系,石金凤又行踪不定下落不明,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证券、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顺利长年在外无法联系,石金凤又行踪不定下落不明,其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线索,虽然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结案,且申请人剡鹏飞又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剡鹏飞如发现被执行人梁顺利、石金凤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李金虎

审 判 员  张万祥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屈效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