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曾庆伟。被执行人陈福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曾庆伟与被执行人陈福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