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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811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