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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4189号

程楠与安国市达欣药材行、安徽省金寨永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楠,安国市达欣药材行,安徽省金寨永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189号原告程楠。被告安国市达欣药材行,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升级工程胜利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被告安徽省金寨永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关庙乡街道。法定代表人詹必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楠与被告安国市达欣药材行、安徽省金寨永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