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189号原告程楠。被告安国市达欣药材行,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升级工程胜利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被告安徽省金寨永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关庙乡街道。法定代表人詹必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楠与被告安国市达欣药材行、安徽省金寨永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