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广磊。
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芝。
委托代理人:姜佰鸣,山东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加永。
上诉人贾广磊因与被上诉人李文芝、杨加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573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兆军
审 判 员 李政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