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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450号

贾广磊、李文芝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贾广磊,李文芝,杨加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广磊。

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芝。

委托代理人:姜佰鸣,山东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加永。

上诉人贾广磊因与被上诉人李文芝、杨加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573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兆军

审 判 员  李政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