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03民初635号

邹新云、廖顺许等与范劲松、邓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新云,廖顺许,钟广敏,钟艳利,范劲松,邓新华,资溪县利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635号原告邹新云,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公民身份号码:×××3124。原告廖顺许,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公民身份号码:×××3123。原告钟广敏,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公民身份号码:×××3118。原告钟艳利,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公民身份号码:×××3122。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群,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劲松,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公民身份号码:×××2233。被告邓新华,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长沙,公民身份号码:×××2312。被告资溪县利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法定代表人张菊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熊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新云、廖顺许、钟广敏、钟艳利诉被告范劲松、邓新华、资溪县利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新云、廖顺许、钟广敏、钟艳利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新云、廖顺许、钟广敏、钟艳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新云、廖顺许、钟广敏、钟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为1261元,由原告邹新云、廖顺许、钟广敏、钟艳利负担。

审判员  曾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