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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542号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立新永信厨具购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立新永信厨具购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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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3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立新永信厨具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8路41、43号,注册号440602600849172。经营者:张桂昌。

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市禅城区立新永信厨具购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刘建红

审 判 员  郑正坚

代理

审判员  吴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启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