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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95号

申请人迂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迂建国,常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迂建国,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黄陵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燕翔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常飞,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渔场山上。迂建国申请执行常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迂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常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飞支付申请执行人迂建国2509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飞自动履行案件款2509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共2534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飞已交纳。申请执行人迂建国自愿将该案件款2534元抵(2014)宝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款。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