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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20号

秦建清申请执行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都学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建清,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都学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20号申请执行人秦建清,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泽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都学,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陇县复兴镇青家沟村*组**号农民,现住西安市临潼区桃园路步行街骏丰汽车服务中心*楼。上列当事人之间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建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都学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建清人民币710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8元,执行费9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都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建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都学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