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528号申请执行人高姝被执行人盖勇申请执行人高姝与被执行人盖勇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扶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盖勇给付原告高姝子女抚育费每月300元,自2002年5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30日前给付;被告盖勇给付原告高姝存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42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2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2)扶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