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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947号

任振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振江,聂那彬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任振江,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聂那彬,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海淀区。本院在执行任振江与杨立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立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