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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3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于国军,男。被执行人余桂英,女。被执行人赵显宝,男。被执行人王云萍,女。被执行人庄德海,男。被执行人李艳华,女。被执行人许艳全,男。被执行人邢翠霞,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于国军、余桂英立即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息),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未能提供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于国军、余桂英、赵显宝、王云萍、庄德海、李艳华、许艳全、邢翠霞新的财产线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吕国祥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