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27号原告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蕾 来源:
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27号原告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