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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5562号

方根美与章悦、吕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根美,章悦,吕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5562号

原告:方根美。

被告:章悦。

被告:吕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1楼。代表人:程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根美诉被告章悦、吕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根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根美负担。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