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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558号

原告李小红诉被告李总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5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鲁吉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