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5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鲁吉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敏 更多数据:
原告李小红诉被告李总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5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鲁吉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