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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辖终15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与芜湖市芮家小院美食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市芮家小院美食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芮家小院美食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芮晓东,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负责人:蔡匡郎,处长。上诉人芜湖市芮家小院美食苑(以下简称“芮家小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东海舰队房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诉讼房屋位于芜湖市中山北路13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了芮家小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芮家小苑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讼涉不动产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中山北路138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芮家小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