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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22号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青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青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何文兰,经理。被执行人叶青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叶青海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2年9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9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龚杰银行存款或收入305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