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4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以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
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