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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448号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4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以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

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