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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878号

宋新华与武汉市新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新华,武汉市新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黄德耀,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新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乌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7日权利人宋新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新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36000元,负担受理费1510元、执行费19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新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