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50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洪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秦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