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环城北路被执行人李保山,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永兴镇农技站.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山在中国邮储银行利辛县永兴镇支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保山在中国邮储银行利辛县永兴镇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祝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军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