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615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1972年3月20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
被执行人:李硕,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李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硕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硕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如文
审判员 XX强
审判员 郭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莹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