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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511号

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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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511号

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下称雅仕维公司)与被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合利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仕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付霆、马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合利丰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仕维公司诉称,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SOXJY005115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机场候机厅为被告发布企业广告,并对广告发布时间、发布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根据约定,被告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供画面样稿,于7个工作日内预付207900元。因被告未履行前述义务,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5日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仍按合同约定时间计算发布日期,被告出具了书面验收报告。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发布内容及收起发布费用,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发出《合同中止函》。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中止前的广告发布���用及滞纳金和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657465.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38045.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7900元。被告联合利丰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地窝堡国际机场T1、T2、T3航站楼提供广告位,并发布广告。双方对于广告发布的具体位置、发布时间、广告内容、画面尺寸、付款方式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另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三天内将广告画面样稿提交给原告,如被告逾期提交发布小样造成广告延迟发布,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在合同期内被告未上画,原告有权发布其他画面,发布其他画面之前的广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预留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位置,被告迟迟未向原告交付广告画面小样,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预付金。2016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报告,确认三处广告发布位发布起算时间:T2-A03发布起算日为2014年5月6日,T3-A01发布起算日为2014年4月1日,T2-R18发布起算日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26日,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广告发布小样,亦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经多次催款无果,向被告发出合同终止函,并将预留的广告发布位收回。现因原、被告合同已终止,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诉。以上事实有《广告发布合同》、验收报告、催款函、合同终止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广告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广告发布合同》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为被告预留了广告发布位,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需要发布的内容及预付款。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提供发布内容,造成原告广告位长期闲置,且被告对广告发布的起止日出具了验收报告,视为被告对占用广告位起算日的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际占用期间的广告发布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仅对T2、T3三个广告位占用日期进行了确认,且T1航站楼处待建状态,不具备发布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T1航站楼50000元广告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既约定了滞纳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应当于合同签订七日内预付20%的首付款,逾期应当每天按照应付款项5‰支付滞纳金,如被告违约造成合同终止,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因滞纳金是管理人向管理相对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具有强制性,多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平等主体的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或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之间,本案中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双方再行约定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广告费607465.3元{494500元÷365天×200天(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11月26日)+445000元÷365天×235天(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26日)+50000元(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被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违约金207900元(1039500元×20%);

三、驳回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要求被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滞纳金238045.5元的诉讼请求。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请求标的1103410.8元,核定给付815365.3元,占请求标的的73.89%,案件受理费14730.70元,由被告负担承担73.89%1088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11%即384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玉

人民陪审员 师 延

人民陪审员 阴小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