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553号
原告:崔某某,女,生于1993年3月18日。
委托代理人:蔡彦林,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经宝鸡市情友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2日。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崔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小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