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77号原告王志。委托代理人梁明,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月星,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磊。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仁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秦磊、秦仁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仪萍
代理
审判员 李振艳
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