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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77号

王志与秦磊、秦仁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秦磊,秦仁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77号原告王志。委托代理人梁明,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月星,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磊。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仁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秦磊、秦仁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仪萍

代理

审判员  李振艳

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