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806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吕龙章,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田 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