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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806号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806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吕龙章,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田 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