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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76号

史文军与朱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文军,朱萌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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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史文军,男,1966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朱萌,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史文军申请执行朱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朱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东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李群伟

审 判 员  田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