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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144号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与吉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吉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144号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凤,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吉梓明,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吉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梓明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