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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307号

王阿慈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申请王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高利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