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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692号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敬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敬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1692号

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侠,经理。住所地: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久江。

被告:毛敬怡,居民。

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敬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久江、被告毛敬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月2日,上列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燕山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如约履行着合同义务,可被告却违背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1日至今未缴纳物业费。截止2015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5486元。对此,原告曾多次以不同方式催讨,但被告无理拖延物业费的交纳,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由于物业管理的特殊性,因其长期拖欠物业费,也必将影响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使物业管理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起此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5486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

被告毛敬怡辩称:原、被告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2年夏天下雨时,被告家阳台飘窗漏雨,导致被告家床头、床头柜、木地板都淹了,被告家阁楼墙皮都掉了,北窗户墙体给冲了,被告方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让被告找物业,也一直没有解决,阁楼房间里也漏雨,墙皮都掉了。物业管理太不规范了。要求原告将漏雨原因找到并予以修复,同时将因漏水浸泡家具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物业费5486元是否合法有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遵化市物价局(2010)备案通第5号文件复印件一份、2013年12月16日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费的依据。证据二、2009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合同已经到期,也没有续签,但是原告方一直在提供着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也接受着这些服务,所以原告方有权向被告主张物业费。证据三、毛敬怡拖欠物业费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四年的物业费5486元。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被告对证据二没有异议,但2014年物业费涨价被告方不知情。物业合同是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之后也没有续签物业合同。被告对证据三没有异议,但不同意给付物业费,不同意给付的理由同答辩意见。被告毛敬怡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照片20张,其中有15张照片用以证明自己损失,有5张照片用以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经质证,原告称这些照片单方拍照,是否与现场一致,需要与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对,暂时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毛敬怡系遵化市燕山花园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3号楼2门××室。原告系遵化市燕山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0年1月2日,被告毛敬怡(甲方)与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燕山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承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方式、标准、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未交纳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合同期限为三年,但是被告作为燕山花园小区的业主,在合同到期后仍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对遵化市燕山花园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抗辩主张房屋存在漏水、物业管理不到位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因漏水将家具浸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予以赔偿,被告可另案处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物业费548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毛敬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物业费54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毛敬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东

审 判 员  李立艳

代理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