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396号

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96号原告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书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和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良

人民陪审员  刘恒根

人民陪审员  郝本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锦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