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96号原告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书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和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良
人民陪审员 刘恒根
人民陪审员 郝本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锦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