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593号
原告:汪红君。
被告:汪祖国。
原告汪红君为与被告汪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汪红君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缴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梅 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