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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998号

吉粉祥与栾兰华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粉祥,栾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吉粉祥。被执行人栾兰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粉祥与被执行人栾兰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粉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08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