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71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被告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