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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671号

苏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71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被告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