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799号
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徐某(曾用名:徐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锦华负担。
审 判 员 严文明
人民陪审员 曹洪球
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紫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