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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799号

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799号

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徐某(曾用名:徐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锦华负担。

审 判 员  严文明

人民陪审员  曹洪球

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紫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