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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718号

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与李锡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李锡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环球众人众轻纺市场北七排5-6号。经营者朱林兴,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沈岙村。被执行人李锡明。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李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并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14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李锡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货款六十六万四千七百元;

二、被告李锡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利息(以六十六万四千七百元为基数,自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四十七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锡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锡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锡明名下的位于丰台区骏景园中区4号楼13层1301号房屋。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锡明名下无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李锡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锡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旭日纺织品经营部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秀    山

审判员 曹学昱

代理

审判员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千    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