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623号
原告:施文彪,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担保人:叶民红,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范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施文彪诉被告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文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范斌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原告施文彪及担保人叶民红自愿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区F1幢XXXX号(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200806XXXX号)的房产为原告施文彪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施文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施文彪及担保人叶民红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区F1幢XXXX号(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200806XXXX号)的房产。
二、在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范斌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