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201号罪犯方成立,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怀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成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118910.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成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
本院认为,罪犯方成立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且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积极履行对受害人赔偿义务,悔改表现一般,故对该犯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成立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