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295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杨德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受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亚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