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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42号

芦绍松与被执行人沈林贵、王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绍松,王玉娟,沈林贵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芦绍松,男,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王玉娟,女,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沈林贵,男,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绍松与被执行人沈林贵、王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立彦执行员  李凤君执行员  刘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