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被执行人王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卡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高利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