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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879号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刚、孔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刚,孔新,牛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87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聂磊,该社职工。被告牛刚。被告孔新。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刚、孔新、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