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87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聂磊,该社职工。被告牛刚。被告孔新。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刚、孔新、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