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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恢90号

王树学、申汝英与董鹏、王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树学,申汝英,董鹏,王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学。申请执行人申汝英。被执行人董鹏。被执行人王成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学、申汝英与被执行人董鹏、王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