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才,男,1949年2月2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黄鹏,乡长。委托代理人胡军然,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江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天才与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庙乡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杨天才原审诉请为:1、判令白庙乡政府偿还杨天才为乡政府敬老院垫付筹借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560000多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白庙乡政府承担。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杨天才原系白庙乡政府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该乡民政工作,1995年白庙乡为迎接上级对敬老院进行评比检查,指派杨天才筹资负责该项工作。1995年3月12日杨天才以白庙乡敬老院名义向白庙乡党委、政府提呈白庙乡敬老院关于进行拆建住房、改建门市部工程请求批拨资金的报告,该报告中对涉及迁建住房、改建门市部的数量、资金均有明确,其中资金共计33119元。1995年农历3月19日和1995年农历5月25日杨天才分别与承建方负责人赵东山签订建房协议和翻修房屋协议书,建房工程完工后赵东山先后数次在杨天才处领取款项33293.4元。后杨天才开始为自己筹借的资金向有关领导反映解决无果。1995年8月16日时任白庙乡乡长张松记在1995年3月12日的报告上批注:经研究可拨付.张松记.95.8.16。33119元。1996年2月19日杨天才收到白庙乡工作人员郭改成转来秀英处林款15000元,其内容为:“收款收据1996年2月19日今收到郭改成转来秀英处林款交来乡敬老院达标建房工程壹万伍千元15000元,经手人杨天才。”对该收款收据杨天才认可。诉讼中,白庙乡政府对杨天才的诉请,除答辩理由外,未提供杨天才没有为敬老院建房、翻修房屋垫资的证据。杨天才提供了时任白庙乡党委书记李长流和乡长张松记的证明,该证明中均显示杨天才达标建设敬老院自筹资金,可比对乡镇企业借贷资金的利率(2%左右)计算。本案中,杨天才请求1560000元的由来系本人垫付上述资金,由于白庙乡政府没有支付,本人采取借新帐还旧帐,并计算利息的方式支付至2015年。诉讼中杨天才将诉讼请求增加至1568480元,但对增加部分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1995年白庙乡敬老院为迎接上级评比达标,由杨天才负责筹借资金对房屋进行翻建,有杨天才提供的相关报告,且时任领导在报告上进行批注,批注的金额显示为33119元,该报告中的内容与杨天才、赵东山签订的建房协议、翻修房屋协议内容相印证,据此,白庙乡政府委派杨天才筹借资金对乡敬老院房屋进行建设的真实性和对筹借资金,应予以认定,后承建方代表人赵东山也从杨天才处领取了建房款,由此说明在白庙乡政府与赵东山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杨天才代为白庙乡政府支付建房款,现杨天才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白庙乡政府主张权利,杨天才筹借资金的数额应确定为33119元。1996年2月19日杨天才从白庙乡政府领取15000元,杨天才认可该款折抵了原筹借资金,故该15000元应从33119元中扣除。关于利息,杨天才虽提供有1998年7月6日、2014年4月16日李长流、张松记的证明,但该证明不能确定杨天才垫付资金的利率就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率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杨天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白庙乡政府的抗辩,因均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天才欠款18119元及利息(其中,自1995年3月12日起至1996年2月19日止本金按33119元计算利息,1996年2月20日本金按18119元计算利息。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杨天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40元,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承担219元,杨天才承担18621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杨天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判决结果不公。1995年初,杨天才任白庙乡农委主任,分管林业、民政工作,当时,乡政府为迎省、市、县乡敬老院达标评比检查,委派杨天才负责敬老院工程建设,自筹资金解决乡经济困难,明确借贷款利息按乡企业月利率2%左右计付利息,等夏征后(至6月份,期3个月)用款与花费一并报乡解决。1995年8月16日,张松记乡长在李书记办公室一同听取汇报后,在杨天才的《请求批拨资金的报告》上签批“经研究可拨付”。工程款金额为33119元。1996年12月30日,杨天才向李长流书记(因张乡长调走)呈送《关于请求解决建敬老院工程款的报告》,李书记听取汇报和翻看账据后,在报告上批示:“请马乡长解决”。李长流书记批示是对原定利率的进一步确认及结算金额39921元的批准解决。而原审判决却按初始的33119元为准计算,这不符合事实。原审判决对利息计算不应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筹建白庙乡敬老院达标工程时,时任乡领导指定“借贷款利率按当时办企业贷款利率2%左右支付”该2%左右的借贷款利率应为有效的指导利率。由于白庙乡政府不与杨天才结算,也不及时拨付上述款项,迫使杨天才为应付借款,常年向他人借款并支付巨额利息,二十年来累计1568480元,本案形成巨额本息的责任完全在白庙乡政府,其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全部本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白庙乡政府上诉称:
一、白庙乡政府与杨天才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1、原审将涉案敬老院翻建房屋资金批拨的预算资金数额认定为实际应支付数额是错误的。杨天才提供的《白庙乡敬老院关于进行迁建住房、改建门市部工程请求批拨资金的报告》证实,预算金额为33119元。而杨天才提供的《翻建房屋协议书》、《建房协议书》证明,实际支出资金为31619元,应当按照实际支出认定工程款为31619元。2、原审认定杨天才垫付了敬老院翻建工程的工程款,缺乏事实根据。1995年7月13日,白庙乡政府向乡敬老院拨付了翻建资金32420元,已经全部履行了向乡敬老院拨付工程款的义务。乡敬老院的账目均由白庙乡民政所会计郭改成管理,所有开支借款也由其办理手续,而郭改成没有给杨天才出具其垫付工程款的手续,会计账目上也没有记载杨天才垫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此,白庙乡政府与杨天才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倘若杨天才与白庙乡政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1995年6月前垫付工程款直至2015年7月起诉时已20年,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
三、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的基本前提是白庙乡政府针对杨天才有债务。杨天才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确已垫付了敬老院翻建的工程款的有效证据,原审判决白庙乡政府承担18119元及利息的债务,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杨天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白庙乡政府在二审中提供的原始账册,以证明已经全额拨付了乡敬老院的工程款。但杨天才所称有部分款项虽然是以敬老院工程款名义拨付,实际上是用于林业款的支付的,该理由是否属实,原审并未做进一步查证,由于杨天才起诉的是欠付敬老院工程款,白庙乡政府是否拨付过该工程款,以及拨付款项是否用于支付乡敬老院工程上,原审并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5)郏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7元,退回杨天才18753元,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734元。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