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财保312号

高希荣与郭烨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希荣,郭烨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12号申请人高希荣,1952年3月2日。被申请人郭烨东,1979年6月5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希荣诉被申请人郭烨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烨东驾驶的鲁V×××××号轻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卓志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阚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