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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113号

王丽清与宋寅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13号原告王某某,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宋某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8时3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4年11月21日在韩国办理结婚关系证明,事后被告承诺在一年内为原告办理出国的相关手续,但至今也未办成,且我与其失去联系,现在杳无音讯。我与被告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基础,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证据二、婚姻关系证明。证据三、公证书。证据四、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系有关机关出具的,所证实的内容与原告所陈述事实一致,具有关联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以上证据有效。被告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在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出国手续,但至今未办成,且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子女、无债权、无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

原告至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音讯全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长军

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

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乾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